本文摘要:记者今日从辽宁省人社厅得知,日前,辽宁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牵头印发了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报》(辽人社放[2015]13号),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费率,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%降到2%,其中个人费率由1%降到0.5%,用人单位(不不含企业)失业保险费率由2%降到1.5%。
记者今日从辽宁省人社厅得知,日前,辽宁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牵头印发了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报》(辽人社放[2015]13号),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费率,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%降到2%,其中个人费率由1%降到0.5%,用人单位(不不含企业)失业保险费率由2%降到1.5%。鉴于我省在2013年已实行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减为征税政策,即由2%降到1%,本次调整后企业将继续执行此费率。据理解,此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效用、减低单位和个人缴付开销、增进和平稳低收入等因素基础上做出的,限于于全省依法参与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。
继续执行该项政策,全省每年将减低用人单位(不不含企业)缴付开销1.5亿元;获益职工664.3万人,减低职工个人缴付开销12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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